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申办流程:
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且及时告知申请人。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发证:对批准设立的则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放置在幼儿园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公示: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审批机关会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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