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家庭教育的进展却颇为滞后。
很多家长“重知轻德”,对孩子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心理健康上没有好的办法。更不要说留守儿童等特殊家庭儿童家庭教育遇到的各种问题。滞后的家庭教育,已经影响现有教育成就的实际功效,成为我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
家庭教育主要权力属于家长,主要责任也属于家长,家庭教育的主责是教会孩子为人。但是,长期以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边界缺乏更加细化的清晰划分。或者家长把家庭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社会,或者学校教育绑架家庭教育,或者一些行政部门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后,积极参与其中,却越俎代庖超越边界,客观上对家庭教育的基本权利形成挤压。这就需要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协力共管的同时,明晰“家校社”教育的边界。
家庭教育是终身性、示范性的教育,是家长帮孩子穿好“衣服”,教孩子平等待人、学会分享与合作、学会与人商量、学会达成共识、学会独立自主、学会建立和遵守规则。
学校教育是阶段性、示范性教育。除了知识教育外,还要帮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学校要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通过“家校共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的理想。要积极组织实施丰富多样的家校合作、校园文化与社区公益活动,让孩子在集体生活中培养能力,在社会实践中增加才干。
社会教育是环境熏陶和适时干预。其中的干预不仅仅对孩子,还针对家庭。如果父母不干预,就算孩子受害的根源与其监护环境相关,也必须对孩子的监护环境、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和干预,比如,家长有没有监护能力,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剥夺监护权。这包括司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过程后的安置、干预、矫正等。
总之,家庭教育要培养孩子学会“规矩”,学校教育要训练学生遵循“规定”,社会教育是训练公民遵守“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则需要有相应的罚则。
《民法典》多项条款规定了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这对于推动家庭教育法出台将产生积极作用。
此次立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有望明确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主线,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望切实促进家长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家庭教育;有望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对家庭教育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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